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44號上 訴 人 廖平和

廖黃麗英被上訴人 楊惠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及上訴利益之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0,1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1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272元,扣除上訴人於起訴時已繳納80,398元,尚應補繳27,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112年9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77,596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140.8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92.67+陽台9.97+共有部分8.89(計算式:53.34×1/6=8.89)+共有部分29.33(計算式:1527.66×192/10000=29.33,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140.86】,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0,930,173元(計算式:77,596元×140.86平方公尺=10,930,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