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 訴 人 德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中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成豐、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萬2500元(因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81號裁定已合法送達兩造並確定在案,故生拘束力,見本院卷第58至66頁),應徵裁判費18萬6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