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上 訴 人 謝芳婷被 上訴人 謝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2,500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1項前段:422,500元+第1項後段:32,500元*推定權利存續期間12月*10年=4,3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