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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劉明鑑訴訟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被 告 劉育才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複 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15樓乙情,此業經被告陳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