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上 訴 人 許獻仁被 上訴人 趙凡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予原告。又系爭不動產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交易資料,於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交易價額,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3萬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土地標示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 ○○區 ○○ ○ 000 192 50000分之4661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7樓 鋼筋混凝土造 七層 第7層 層次面積:31.98 陽台:2.47 雨遮:10.89 全部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69.05 5分之1 備註:共有部分,停車位,權利範圍:5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282.53 50000分之4212 備註: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