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73號上 訴 人 蔣國忠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0 樓
陳靜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雅淇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裁判費14萬2,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