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原 告 李光輝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複 代理人 王昱翔律師被 告 李有家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惟原告具狀陳報其與被告均有續行調解之意願,並聲請再開辯論,為妥適處理兩造紛爭,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