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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原 告 陳筱雯

陳威傑

陳香穎吳孟鈺梁珮毓王美文

張誌倫許哲軒

林尚逸黃玟綺追加原告 周子傑

林宜頻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複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萬9,579元。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編號1至10即原告陳筱雯等10人合計1,410萬8,398元,嗣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追加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1、12即追加原告周子傑166萬9,800元、林宜頻146萬8,69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24萬6,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800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萬4,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編號 姓名 請求金額 1 陳筱雯 1,348,130元 2 陳威傑 2,482,763元 3 陳香穎 1,370,000元 4 吳孟鈺 912,110元 5 梁珮毓 2,444,860元 6 王美文 911,760元 7 張誌倫 936,225元 8 許哲軒 1,794,150元 9 林尚逸 1,246,900元 10 黃玟綺 661,500元 合計14,108,398元 11 周子傑 1,669,800元 12 林宜頻 1,468,690元 合計17,246,888元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