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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查詠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筱雯等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萬6,8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編號 姓名 應給付金額 1 陳筱雯 134萬8,130元 2 陳威傑 248萬2,763元 3 陳香穎 137萬元 4 吳孟鈺 91萬2,110元 5 梁珮毓 244萬4,860元 6 王美文 91萬1,760元 7 張誌倫 93萬6,225元 8 許哲軒 179萬4,150元 9 林尚逸 124萬6,900元 10 黃玟綺 66萬1,500元 11 周子傑 166萬9,800元 12 林宜頻 146萬8,690元 合計 1,724萬6,888元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