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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除字第 17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8號聲 請 人 新福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進煌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日期: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