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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89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A01代 理 人 鍾毓榮律師

劉繕甄律師鄭琦馨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監宣字第18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7條之規定,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