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19號
114年度監宣字第220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代受監護宣告之人A02(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分割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甲○○遺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A02前經鈞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4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現因A02於民國113年7月21日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請人為保護A02之最大利益,代理A02向全體繼承人請求同意以遺產分割繼承辦理繼承登記,並爭取A02能分配現居住之房屋及基地與外連通路等房地,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共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依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繼承登記,爰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聲明:⑴准予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處分如附表所示遺產。⑵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負擔。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示。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妻,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因相對人繼承其母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請人已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49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且聲請人已會同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洪正衛開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見114年度監宣字第220號卷第37、39頁),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即非無據。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其分割方法可令受監護宣告人完整取得現甲○○住居所之所有權,且合併遺產之總價值計算,亦高於依其應繼分可得利益(見114年度監宣字第119號卷第31頁),應符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應准許聲請人依協議之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附表:
編號 遺產種類名稱、坐落及金額(均新臺幣) 分 割 方 法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5.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分配由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2分之1。 2 同上段311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建物、總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2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600.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分之11。 分配由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2分之1。 4 同上段625地號土地、面積:645.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分之1。 分配由A02、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3分之1。 5 同上段728地號土地、面積:218.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8分之2。 分配由A02、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3分之1。 6 同上段784地號土地、面積:1,013.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0分之12。 分配由A02、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3分之1。 7 同上段790地號土地、面積:211.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分之2。 分配由A02、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3分之1。 8 同上段794地號土地、面積:1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A02取得。 9 同上段796地號土地、面積:315.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分之1。 分配由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2分之1。 10 同上段797地號土地、面積:369.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分之1。 分配由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2分之1。 11 同上段819地號土地、面積:232.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2分之2。 分配由A02、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3分之1。 12 同上段821地號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A02取得。 13 同上段822地號土地、面積:54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A02取得。 14 同上段824地號土地、面積:96.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2。 分配由A02、高秀蘭、高秀眉各取得3分之1。 15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分配由繼承人A02取得。 16 淡水區農會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44萬4,176元。 由A02、高秀蘭、高秀眉各3分之1分配。 17 淡水一信竹圍分社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7萬3,733元。 18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儲值卡儲值金1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