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38號聲 請 人 A001代 理 人 胡峰賓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監護人A02(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以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式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01係相對人即受監護人A02之母,前經鈞院以89年度禁字第28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為禁治產人,並由相對人之父A03及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嗣因A03於112年1月11日去世,復經鈞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裁定聲請人為A02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大弟A0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A03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相對人、相對人之妹A05、大弟A04、小弟A06共同繼承,現就A03之遺產已達成分割協議。考量相對人因精神疾病長年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每月有相當生活費用開銷,且多以現金支付,故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均同意附表二所示存款新臺幣5,630,000元由相對人單獨取得。因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現需經相當時日,且難論能賣得如核定價額上所載之價值,故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聲請人單獨取得,應無損相對人之利益,為此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按附表所示分割方法辦理A03之遺產分割事宜。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89年度禁字第28號裁定、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裁定影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暨遺產分割協議書為憑(本院卷第17至3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監宣字第126號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日常生活均依賴他人照顧,每月自有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固定支出,然相對人目前財產有限,勢將出現短絀不足之情形。堪信依聲請人主張之分割方法分割,相對人能取得A03遺產中存款現金5,630,000元以支付將來所需費用維生,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身心狀況。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2條、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甚明。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所繼承之不動產,及管理處分後所得之款項,均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用於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故為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並監督監護人之行為,另諭知爰命相對人因繼承所得之存款應匯入其金融帳戶。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姿嫻附表:
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繼承分配表
(一)不動產部分土地標示: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遺產權利人及取得範圍 台北市士林區 〇〇段 一小段 0000-0000 1560 16分之1 A001取得 台北市北投區 〇〇段 三小段 0000-0000 130 4分之1 A001取得 高雄市大樹區 〇〇段 0000-0000 184.28 7分之1 A001取得 高雄市大樹區 〇〇段 0000-0000 96.77 7分之1 A001取得 高雄市大樹區 〇〇段 0000-0000 137.77 7分之1 A001取得建物標示:
段名 建號 鄉鎮市區 街路 段巷弄 號樓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遺產權利人及取得範圍 〇〇段 00000 台北市士林區 〇〇路 〇段 000號4樓 103.75 全部 A001取得 〇〇段 00000 台北市北投區 〇〇街 00巷 00號1樓 79.59 全部 A001取得
(二)動產部分:動產及其他財產價值權利名稱類別及所在 價值(新台幣) 遺產權利及取得人範圍 存款-台灣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 1,550,269 A001取得 (新臺幣) 3,520,785 A02取得 (新臺幣) 5,630,000 A05取得 (新臺幣) 4,570,000 A04取得 (新臺幣) 500 A06取得 (新臺幣) 500 存款-台灣銀行士林分行000000000000 3,556,809 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 639,484 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 50,069 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 583,496 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 2,059,034 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 838,550 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 169,867 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 470,332 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 1,964,614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行政院郵局00000000000 766,685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高雄三塊厝郵局0000000000000 943,026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行政院郵局00000000 280 存款-台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 128,972 其他-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98 其他-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