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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36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已歿)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因阿茲海默症、帕金森氏症,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8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長女即聲請人甲○○為監護人。惟相對人每月領有之勞保老年年金、敬老年金及投資利息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410元,不足以支付相對人每月所需之照護、生活等費用約53,500元,爰聲請許可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嘉義縣○○市○○段00號、22號、782號土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是本案程序已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珮琳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