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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30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A02就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與建商合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鈞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98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現因受監護宣告人名下所有之建物已被政府列管為紅標海砂屋並限期搬遷,目前已有建商前來商談都市更新合建事宜,考量現居建物結構年老脆弱,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請求准聲請人代A02就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合建,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聲請鈞院裁定許可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示。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9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等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第17-21頁、第37-45頁、第55-69頁),且聲請人已會同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A03開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3年度監宣字第498號案卷核閱無訛(見前開案件卷第87-93頁),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即非無據。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A02現仍居住於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而該處係70年間興建,為屋齡已屆44年之房屋,參與都市更新與建商合建可令受監護宣告人依比例分得合建後之新房屋,且新房屋之價值亦可因都更效益而提升,堪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受監護宣告人之子A03亦同意本件聲請(卷第35頁),是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A02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洵屬有據,爰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A02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姿嫻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 1679 10000分之7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土地 1594 10000分之74 3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5土地 17 10000分之74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五樓之3) 64.27 (附屬建物陽臺9.86) 1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五樓之4) 93.74 (附屬建物陽臺10.45) 1分之1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