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5號聲 請 人 丞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秀菊代 理 人 胡毓真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而宣告破產聲請即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依其所提民事聲請破產宣告狀,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其聲請之程序有所欠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補足。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件:
一、請陳報留底稅額部分是否已得現實取回,取回有無相關要件。
二、請確認構成破產財圑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1,500元後,補繳不足之費用。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完整」債權人清冊。其應記載内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绰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記載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應併記載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司營業帳薄及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