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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7號聲 請 人 恆利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瞿志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為新臺幣(下同)3,633,72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