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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3號聲 請 人 楊瑞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附表: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提出聲請人「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就聲證6編號1至4所示財產,應提出由專業估價公司出具之估

價報告,以證明該等財產具有聲請人主張之價值,並說明該等財產有無變價之可能性。

㈡就聲證6所示國泰人壽保單2份部分(原誤載為編號3、4,請

予更正),應提出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該等保單具有聲請人主張之價值。

㈢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存款部分,得否作為破產財團?如否,

應予以備註,並就該專戶提出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之存摺影本。

㈣如聲請人尚有其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

,並提出存摺影本(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

二、陳報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之情事?如有,陳報具體稅捐、裁處機關、項目及數額,並臚列於債權人清冊中,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若干?聲請人是否須負擔其他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如是,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每月之固定收入(含家屬提供之扶養費用)為若干?該固定收入得否支應必要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臺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個人勞保投保資料。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