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德龍微電技術有限公司(香港)法定代理人 蘇哲鋒代 理 人 卓翊維律師

劉秉森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新銳動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並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件第13條各款所列之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應徵收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此為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固據其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未據其陳明構成相對人破產財團之價額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財產權標的之價額為何,並據以徵收聲請費。又聲請人尚欠缺如附件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各該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附件:

一、聲請人應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即: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10萬元者,750元。

㈡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500元。

㈢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3,000元。

㈣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4,500元。

㈤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6,000元。

㈥1億元以上者,7,5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

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相對人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六、相對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提出相對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九、相對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以便確認相對人資產狀況。

十、就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製表逐一說明各筆款項之發生日期、原因、應清償日期、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如為未定期限者,應說明催告日期,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