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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上 訴 人 許晉嘉被上訴人 詹明文兼 上訴訟代理人 陳麒名被上訴人 陳辭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向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買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同月16日領牌,於同月22日交車,被上訴人陳麒名為負責賣車之業務員,被上訴人詹明文為經理即被上訴人陳麒名之主管,被上訴人陳辭安為負責辦理汽車分期貸款之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系爭汽車竟有如附表所示各項瑕疵,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5萬元、伊發生車禍後系爭汽車跌價損失15萬元,合計30萬元等語。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萬元。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汽車確為新車,並無上訴人所指上開各項瑕疵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主張其並未要求汽車內裝為何種顏色,但交車時所交

付之系爭汽車內裝為白色,依原廠資訊,要加價12,000元,內裝才能升級成白色,否則正常應該為黑色,其並未多加12,000元,但收到之系爭汽車內裝竟然為白色云云。惟依上訴人所自陳,其並未要求汽車內裝為何種顏色,且交車時所交付之系爭汽車內裝為白色,依原廠資訊,要加價12,000元始能升級取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應認上訴人所取得配置價格較高白色內裝之系爭汽車,既未違反契約約定,亦無瑕疵可言,上訴人主張有上開瑕疵云云,並不可採。

㈡上訴人主張系爭汽車交車時,方向盤為歪的,歪至2點鐘方向

云云。惟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汽車有上開瑕疵,亦未能舉證證明上開瑕疵於交車時已存在,其主張系爭汽車於交車時有上開瑕疵云云,亦不可採。

㈢上訴人主張系爭汽車停車要倒車入庫,方向盤打到底,腳踩

著煞車時,會有異音產生云云。惟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汽車有上開瑕疵,亦未能舉證證明上開瑕疵於交車時已存在,難認系爭汽車於交車時即有上開瑕疵存在。

㈣上訴人主張系爭汽車於下雨開啟雨刷刷玻璃時,會產生很大

之刮刮聲異音云云。惟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汽車有上開瑕疵,亦未能舉證證明上開瑕疵於交車時已存在,難認系爭汽車於交車時即有上開瑕疵存在。

㈤上訴人主張系爭汽車之里程表有被調整過,調整成僅5公里,

實際上應該已經使用不只5公里,並非新車云云。惟上訴人對此並未能舉證證明以實其說,且上訴人係於111年11月8日簽約買受系爭汽車,於同月16日領牌,於同月22日交車,此業據上訴人陳明(見本院卷第199頁),並有車輛訂購合約書(見本院卷第44至46頁)、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48頁)、新領牌照登記書(見本院卷第300頁)在卷可稽,依上開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上之記載,系爭汽車之出廠年月為111年11月,足證系爭汽車確為新車,上訴人所為上開主張,與事實不符,並非可採。

㈥上訴人主張系爭汽車之乙式保險額度偏低,保費僅要22,000

元,但正常應該要32,000元以上,保險額度可能有被盜用云云。惟此僅為上訴人之個人主觀臆測,上訴人對此並未能舉證證明之,亦非可採。

㈦上訴人主張系爭汽車有上開各項瑕疵,均不可採,其執此請

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5萬元、其發生車禍後系爭汽車跌價損失15萬元,合計30萬元,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楊忠霖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品岑附表:

編號 瑕疵內容 1 上訴人並未要求汽車內裝為何種顏色,但交車時所交付之系爭汽車內裝為白色,依原廠資訊,要加價12,000元,內裝才能升級成白色,否則正常應該為黑色,其並未多加12,000元,但收到之系爭汽車內裝竟然為白色。 2 系爭汽車交車時,方向盤為歪的,歪至2點鐘方向。 3 系爭汽車停車要倒車入庫,方向盤打到底,腳踩著煞車時,會有異音產生。 4 系爭汽車於下雨開啟雨刷刷玻璃時,會產生很大之刮刮聲異音。 5 系爭汽車之里程表有被調整過,調整成僅5公里,但實際上應該已經使用不只5公里,並非新車。 6 系爭汽車之乙式保險額度偏低,保費僅要22,000元,但正常應該要32,000元以上,保險額度可能有被盜用。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