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6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洪克綸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戴宋雄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再開準備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