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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劉季平訴訟代理人 李彥川被上訴人 遠雄御東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漢和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