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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86號上 訴 人 張柏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練高寶秀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7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

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

明,且復未具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暨繕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黃柏仁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