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淞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淞韻公司)法定代理人暨追加原告 張嫣庭被 上訴 人 智燁有限公司(下稱智燁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鈴駖追 加被 告 張鈴駖

張至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5萬9,567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9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6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亦分別有明定。又㈠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就起訴聲明已為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81號裁定意旨參照);㈡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參照);㈢應合併計算起訴前所生利息部分,如各別追加之訴之起訴日有所不同,自分別計算應合併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之利息(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1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智燁公司主張其對淞韻公司有貨款新臺幣(下同)27萬2,201元,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准112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因淞韻公司異議,轉為起訴程序。智燁公司本訴請求淞韻公司給付貨款27萬2,201元本息,淞韻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智燁公司給付37萬0,356元(見原審卷㈠第276頁、卷㈡第173至174頁;至淞韻公司於原審所提其餘反訴,則經原審另以裁定駁回而確定,見原審卷㈡第177頁以下)。原審判決智燁公司全部勝訴。淞韻公司就其本訴敗訴全部及反訴敗訴中之31萬4,700元部分(代工結算部分:溢收運費6,700元、延誤運送損失5萬元、拒絕修補費用10萬8,000元及拒絕完工損害賠償15萬元),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追加請求:㈠智燁公司給付淞韻公司:⒈16萬6,794元(代工結算部分:全部請求金額扣除反訴上訴部分外之餘額,即000000-000000=166794),及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下稱0000000利息),暨前開31萬4,700元部分之0000000利息;⒉60萬元(加害賠償),及0000000利息;⒊60萬元(商譽損失),及自111年2月3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張鈴駖、張至咊(下稱張鈴駖2人)各給付淞韻公司45萬元,及0000000利息;㈢張鈴駖2人應各給付張嫣庭60萬元,及0000000利息;㈣撤銷並廢棄系爭支付命令,請求回復必要費用25萬元(費用應由智燁公司、張鈴駖2人共同負擔)等情。

三、查淞韻公司就其本訴敗訴全部及反訴敗訴中之31萬4,700元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嗣於113年12月27日提起前項㈠之⒈、⒉及⒊所示項目及金額追加之訴;併追加張嫣庭為原告,追加張鈴駖2人為被告,而提起㈡、㈢所示項目追加之訴,追加請求金額依序為各50萬元、各30萬元,及均自系爭支付命令核發日(即112年7月3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下稱0000000利息)。嗣於114年7月16日將㈡部分請求金額減縮為各30萬元,及0000000利息;再於114年10月30日依序將㈡、㈢部分請求金額依序變更為各45萬元、各60萬元,及0000000利息等情(見本院卷㈠第91、435頁、卷㈡第33頁),爰以現尚繫屬本院之淞韻公司、張嫣庭請求判決範圍為準,並合併計算本訴及反訴、其追加之訴請求金額及其起訴前所生利息,核定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515萬9,5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四、末按裁判費之徵收,應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條立法理由參照)。該計算方式係用以核算追加之訴應補繳之裁判費,按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時,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徵收額數標準,方能正確計算其差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另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文復有明定。爰依上開說明意旨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核算,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06元【計算式:113年間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375萬7,8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裁判費5萬7,336元+(114年後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515萬9,567元按修正後徵收額數標準計算裁判費9萬2,808元,扣除依113年間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375萬7,896元按修正後徵收額數標準計算之裁判費6萬8,238元後,應補繳之差額2萬4,570元)=8萬1,906元】,扣除先後已繳納1萬0,590元、7萬0,087元(見本院卷㈠第10至11頁、卷㈡第67頁),尚應補繳1,229元。至上訴人雖稱其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費用云云(見本院卷㈡第38至40頁),惟其並未釋明本件有何符合詐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是其此部分主張,尚非可取。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1,229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按上訴人前已當庭表示同意若本院裁定先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上訴人亦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再就上訴人之追加等聲明是否合法為裁定之旨〈見本院卷㈠第496至497頁〉,特此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附表一: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數額 本訴 1 本金 27萬2,201元 27萬2,201元 反訴 (代工結算部分之本金) 2 本金 31萬4,700元 31萬4,700元 代工結算部分:全部請求金額扣除反訴上訴部分外之餘額 3 本金 16萬6,794元 16萬6,794元 利息 16萬6,794元 111年2月7日 113年12月26日 (2+324/366) 5% 2萬4,062.09元 前開31萬4,700元部分之利息 4 利息 31萬4,700元 111年2月7日 113年12月26日 (2+324/366) 5% 4萬5,399.34元 加害賠償 5 本金 60萬元 60萬元 利息 60萬元 111年2月7日 113年12月26日 (2+324/366) 5% 8萬6,557.38元 商譽損失 6 本金 60萬元 60萬元 利息 60萬元 111年2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2+328/366) 5% 8萬6,885.25元 淞韻公司113年間請求張鈴駖給付金額 7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2年7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1+177/365) 5% 2萬2,273.97元 淞韻公司113年間請求張至咊給付金額 8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2年7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1+177/365) 5% 2萬2,273.97元 淞韻公司114年後請求張鈴駖給付金額 9 利息 30萬元 111年2月7日 112年7月2日 (1+146/365) 5% 2萬1,000元 本金 15萬元 15萬元 利息 15萬元 111年2月7日 114年10月29日 (3+265/365) 5% 2萬7,945.21元 淞韻公司114年後請求張至咊給付金額 10 利息 30萬元 111年2月7日 112年7月2日 (1+146/365) 5% 2萬1,000元 本金 15萬元 15萬元 利息 15萬元 111年2月7日 114年10月29日 (3+265/365) 5% 2萬7,945.21元 張嫣庭113年間請求張鈴駖給付金額 11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2年7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1+177/365) 5% 2萬2,273.97元 張嫣庭113年間請求張至咊給付金額 12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2年7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1+177/365) 5% 2萬2,273.97元 張嫣庭114年後請求張鈴駖給付金額 13 利息 30萬元 111年2月7日 112年7月2日 (1+146/365) 5% 2萬1,000元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1年2月7日 114年10月29日 (3+265/365) 5% 5萬5,890.41元 張嫣庭114年後請求張至咊給付金額 14 利息 30萬元 111年2月7日 112年7月2日 (1+146/365) 5% 2萬1,000元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1年2月7日 114年10月29日 (3+265/365) 5% 5萬5,890.41元 撤銷並廢棄系爭支付命令 15 本金 27萬2,201元 27萬2,201元 回復必要費用 16 本金 25萬元 25萬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515萬9,567元附表二: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數額 本訴 1 本金 27萬2,201元 27萬2,201元 反訴 (代工結算部分之本金) 2 本金 31萬4,700元 31萬4,700元 代工結算部分:全部請求金額扣除反訴上訴部分外之餘額 3 本金 16萬6,794元 16萬6,794元 利息 16萬6,794元 111年2月7日 113年12月26日 (2+324/366) 5% 2萬4,062.09元 前開31萬4,700元部分之利息 4 利息 31萬4,700元 111年2月7日 113年12月26日 (2+324/366) 5% 4萬5,399.34元 加害賠償 5 本金 60萬元 60萬元 利息 60萬元 111年2月7日 113年12月26日 (2+324/366) 5% 8萬6,557.38元 商譽損失 6 本金 60萬元 60萬元 利息 60萬元 111年2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2+328/366) 5% 8萬6,885.25元 淞韻公司113年間請求張鈴駖給付金額 7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2年7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1+177/365) 5% 2萬2,273.97元 淞韻公司113年間請求張至咊給付金額 8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2年7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1+177/365) 5% 2萬2,273.97元 張嫣庭113年間請求張鈴駖給付金額 9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2年7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1+177/365) 5% 2萬2,273.97元 張嫣庭113年間請求張至咊給付金額 10 本金 30萬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2年7月3日 113年12月26日 (1+177/365) 5% 2萬2,273.97元 撤銷系爭支付命令 11 本金 27萬2,201元 27萬2,201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75萬7,896元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