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鄭揚銘
莊阿麵共 同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被上訴人 李宜芳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律師
李宗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上訴人前聲請發給同年4月7日法庭錄音光碟並當庭聲請更正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部分尚待處理確認,為維護其訴訟權益,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張得莉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