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樓思道代 理 人 林岳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佳慧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113年度士簡字第476號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楊忠霖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