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黎滄仁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並於114年12月31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