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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29號抗 告 人 游勝昌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亦有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開規定,繳納抗告費,爰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