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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22號異 議 人 林岳洋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