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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李OO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蘇蓮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A06(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臺北○○○○○○○○○,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6自民國86年9月24日經戶政機關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年,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A06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北○○○○○○○○114年8月6日北市內戶登字第1146007646號函、失蹤人歷來之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4年6月29日北市警內分防字0000000000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4年7月2日北市殯儀字第1143008977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4年7月1日移署資字第1140090433號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公司董監事/有限合夥合夥人/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名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人身保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通緝簡表等件為證,且據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明:本件失蹤人與其家人是越南華僑,是否於越戰期間來臺不清楚,查無失蹤人及其兒

子、兒媳跟孫子之下落,查無父母或配偶,也無人告知失蹤人之行蹤或尋獲失蹤人之訊息,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已非無據。

(二)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本人及其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子女之配偶、孫子女之歷來戶籍資料、失蹤人本人及其子女A01、媳婦A2、孫子A03、A04等人之電信申請資料、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均查無近年來失蹤人在我國仍有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且亦無親屬在我國留有通訊地址及電話可供本院聯繫以查明失蹤人之行蹤,此有中華電信、遠傳、亞太固網、亞太行動、台灣大哥大等電信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勞保局Web IR系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健保WebIR保險對象目前投保紀錄查詢結果、臺北○○○○○○○○○114年10月14日北市內戶資字第1146009120號函附之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本院復依職權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對於失蹤人之住所地實地訪查,結果略稱:「經本分局派員訪查,A06並未居住於○○○○路0段000巷00弄0號,屋主稱該址無此人」等語,亦有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115年1月21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53000969號函附卷可參,益見失蹤人確實自住處離去且行方不明。由此堪認失蹤人確自86年9月24日起失蹤,迄今已屆滿7年之法定期間,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對失蹤人A06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宣告。

四、末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甚明。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亦有同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查失蹤人A06於86年9月24日失蹤時為74歲餘,失蹤迄今既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自應准許。本件既經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7個月,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