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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仲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欣諺律師相 對 人 戊○○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用。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以下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則為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臺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規定,經報請司法院以民國113年12月12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390225051號函准予核定,於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發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下稱提高徵收標準)施行,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依上述提高徵收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末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聲請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聲請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上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於民國114年(西元2025年)3月25日所為案件編號A22265號之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請求准予承認。

而聲請人請求承認系爭仲裁判斷之仲裁決定之各項標的價額為㈠美金250萬元、㈡美金250萬元自109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附表一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美金)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美金) 1 利息 250萬元 109年1月18日 114年7月10日 (5+174/365) 6.875% 94萬1,309.93元 小計 94萬1,309.93元附表二編號 系爭仲裁判斷之標的內容 幣別 金額 臺灣銀行聲請時收盤現金賣出匯率 新臺幣 1 本金 美金 250萬元 29.47 7367萬5000元 2 利息(計算至聲請前一日,詳如附表一) 美金 94萬1309.93元 29.47 2774萬0403.637元 3 仲裁費用 港幣 102萬8393.47元 3.767 387萬3958.201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億528萬9362元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