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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仲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仲許字第1號抗 告 人 李松欽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ESCALATION INVESTMENTS LTD.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以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