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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3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1287號聲 請 人 顏郁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威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威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提出該本票原本,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15年1月5日通知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1 114年1月12日 156,720元 114年9月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