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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318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1860號聲 請 人 戴琳芸相 對 人 李澤林即李凱翔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6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4年8月31日 1,8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31日 TH0000000 2 114年7月31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31日 TH0000000 3 114年7月31日 4,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31日 TH0000000 4 114年3月24日 2,970,000元 未記載 114年3月24日 CH0000000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