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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587號聲 請 人 A01兼法定代理人 A02

A03A04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A05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區○○街00巷0號,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足認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