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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646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 盧杰明

盧志宜

盧孝宜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月娥 住0000 Beatrice Lane Modesto, CA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盧欣毅(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里區○○路○段000巷00號7樓,已於109年9月9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盧欣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盧欣毅之債權人,盧欣毅於民國109年9月9日死亡,爰聲請鈞院命繼承人即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盧欣毅死亡,其為被繼承人盧欣毅之債權人,相對人盧杰明、盧志宜、盧孝宜、盧月娥為被繼承人盧欣毅之兄弟、姐妹,而相對人等並未拋棄繼承,也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