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508號聲 請 人 方德揚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方美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提出建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未釋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未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並提出人選或暫時墊付遺產管理人將來酬金及管理費用新臺幣10萬元,由本院代為選任,該通知書已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未墊付遺產管理人將來酬金或管理費用,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