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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197號聲 請 人 沈孟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A01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A01遺產之管理費用(已含本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零陸佰零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又,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23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前已代墊民國100年至107年房屋稅、地價稅及其他相關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8萬9,106元,爰依法聲請酌定被繼承人產管理費用併請求由遺產給付代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廣告費收據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收據證明聯影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0年至107年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影本、管理費匯款憑證影本、明霞鎖店收據影本等件為證,堪認為真。本件聲請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8萬9,106元,加上本次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合計9萬606元,故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核定為9萬606元。又本件係針對聲請人目前已代墊之管理費用所為之裁定,如日後另有其他管理費用之支出,得俟遺產管理事務全部終結時,再行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及其他代墊之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