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089號聲 請 人 李秀庭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該通知已於115年1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