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902號聲 請 人 陳麗璦代 理 人 洪瑄憶律師
林邑丞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詹堃毅遺產債務之期限准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詹堃毅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死亡,被繼承人債務尚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56號給付票款事件審理中,另被繼承人對第三人江國棟之繼承人委任報酬債權部分,因第三人江國棟之繼承人參與分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2年度房稅執字第10801號行政執行事件案款,領取提存款過程中尚有爭議,恐需時日處理,無法向第三人江國棟之繼承人請求委任報酬。故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提存通知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56號給付票款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1310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