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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良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國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0萬元,及自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針對其中40萬元前已取得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支付命令(下稱1887號支付命令)並經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887號支付命令卷宗查明屬實,債權人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