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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蔡富榮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馬耀.有喜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38,93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馬耀.有喜格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32年1月1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2.7%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14年6月17日及本金$61,068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借據,繳息明細表,貸款約定書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