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30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古芙綺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展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展宇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欠款明細、帳戶明細、繳費收據、法律事務所請款單、收據、執行命令、借款契約書、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打卡影本及存證信函,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且契約相對人非債權人與債務人。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