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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78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興富發莊園中研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楊正評律師即李啟聖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李啟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91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法院得因親屬會議、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係為保存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及交付遺贈等而設,此觀民法第1179條所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範圍甚明,是以債權人僅得請求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之責。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