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他字第64號原 告 邱政德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被 告 孚創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歷農訴訟代理人 詹勳華律師
劉又銓律師曹世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邱政德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孚創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等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邱政德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43,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36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97,599元,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為26,002元,原告已全部繳納第二審及第三審之裁判費,是原告其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4,761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