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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助字第 1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748號債 權 人 林佳諺 住○○市○○區○○○○0000號參與分配債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權人債 務 人 劉峰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峰瑞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林佳諺聲請執行債務人劉峰瑞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然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他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之權利,既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使拍定之第三人得因一部遺產權利加入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始得對債務人所分得之部分進行拍賣。本件經本院於114年2月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20日內,補正已就系爭不動產代位債務人向管轄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資料,以便續行程序,該執行命令業於114年2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未於本院指定之期間內為之,故本院再於114年3月2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上揭資料,該執行命令業於114年4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4年4月17日具狀稱伊將提分割遺產訴訟,諮詢及撰狀需一些時日,訴狀完成並遞狀後將會立即陳報云云,再無下文,致該不動產拍賣程序無法進行。

三、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逾期未代位債務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致本院無從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本院已2次函請債權人補正並給予近4個月之充足時間,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上揭資料,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114年司執助字001748號 財產所有人:劉峰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同區 大龍 三 9 70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 2 臺北市 大同區 大龍 三 10 33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3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第4樓層: 63.50 合計: 63.5 陽台 16.02 公同共有全部 備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