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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2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2928號債 權 人 趙衛青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昂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昂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強制執行,然未提出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佳昂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債權人債權之執行名義。該命令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對其管理費收繳明細及本院106年度士小字第1253號小額民事判決、存證信函等影本。惟查上開判決內容為債權人應給付債務人債權,債權人雖具狀陳稱,依系爭判決債務人詐欺債權人之管理費用,惟仍未提出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