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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4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4838號債 權 人 林沛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明翰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送達。

經本院查閱卷內資料,並無債權人繳納費用之紀錄,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