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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88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8871號債 權 人 揚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得裕債 務 人 張廷玉債 務 人 張哲偉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留置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牌照號碼BGH-8280之車輛,並陳報該汽車日間停放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