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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2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2951號債 權 人 廖惇柏債 務 人 陳冠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冠廷所有登記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5樓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對第三人法部矯正署泰源監獄之勞作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及臺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1